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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茫的少年?法律的宠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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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quo;抱”着几笼子刚包好的包子出来,放在了蒸屉上。干完,他反问我:“你觉得上学有意思?”“还行吧,每天跟同学一起玩,多有意思啊!那书本上的知识也不是很难的,多看几遍嘛。”我说,还有几分劝他的意思。他似懂非懂的点点头,又不做声了。正好妈妈回来,他微笑跟我道别。

  回家的路上,我一直在想:像他那样辍学的有多少人呢?他们学校的老师怎么会知法犯法劝他退学呢?他的父母怎会违法让他干活,当“童工”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三章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四章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再到那儿买包子,他已经不在了。不知是上学还是去别处打工去了,但我想:在法律的摇篮里,他必将快乐安然。”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贾庄中学初二:王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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