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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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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全称 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二、校址 校本部: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 周祝公 路   279  
三、层次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2011年自主招生计划400名,各专业招生计划详见附件1。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限招英语语种考生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护理专业限招女生,其他专业男女兼招,比例不限。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作特别强调: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学校均不予录取。
九、录取规则 (一)考试科目
考生类别 文化课测试科目 专业基础理论测试科目
高中生 语文、数学、英语
三校生 语文、数学、英语 正常人体学
(二)文化课和专业基础理论测试时间 文化课测试时间:2011年3月5日(周六) 专业基础理论测试时间:2011年3月5日(周六) 备注:各科目具体测试时间详见准考证。 (三)加分条件: (1)推荐加分: a、在高中或“三校”学习阶段获得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者,加20分。 b、在高中或“三校”学习阶段获得市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竞赛和青少科技创新大赛前五名者,加20分。 c、在高中或“三校”学习阶段获得区、局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者,加15分。 d、在高中或“三校”学习阶段获得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竞赛和青少科技创新大赛前五名者,加15分。 (2)技能加分: a、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一等奖获得者,加20分。 b、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全能二等奖、单项一等奖获得者,加15分。 c、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单项二等奖获得者,加10分。 d、考生填报第一专业志愿与原所学属同一类专业者,加5分。 (3)政策性加分: a、烈士子女,加10分。 b、归侨及归侨子女,华侨及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加5分。 c、少数民族,加3分。 备注:1、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符合以上“加分条件”规定的考生须持有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在办理网上报名信息确认与缴费手续时交我校审核。2、如即符合推荐加分又符合技能加分,以分值高的项目加分,不累计加分。3、加分计入考试总分。 (四)录取办法: 1)学校将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测试成绩(及专业基础理论测试成绩),按招生计划数1:1.3划定面试和理化技能操作测试资格线,在资格线上的考生可以参加面试和理化技能操作测试,面试成绩满分为50分,理化技能操作测试成绩满分为30分。 2)高中生:按文化课测试成绩+面试和理化技能操作测试成绩+加分(享受学校制定的加分政策)的合成分;三校生:按文化课测试成绩+专业基础理论测试成绩+面试和理化技能操作测试成绩+加分等的合成分,参考填报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高中生和三校生考试用同一份试卷,但录取分别以对外公布的计划名额择优录取。 4)临床医学专业采用“定点招生、定向培养”方式,主要培养乡村医生方向,限招崇明县、金山区、奉贤区、青浦区、松江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部分乡镇(含原南汇区乡镇,具体招收乡镇详见校园网)等7个区县的高中生,考生在入学前必须与所在的区县卫生局或乡镇政府签订《培养协议书》,毕业后去乡镇从事农村社区基层医疗卫生工作。
十、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7500元(沪价行[2000]120号); 中外合作专业:护理(中美合作)每生每学年15000元(沪价费[2004]30号);口腔医学技术(中日合作)每生每学年15000元(沪教委财[2005]34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1000元,5~6人/间(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
报名考试费 报名费14元,考试费每门26元(沪价费[2006]5号)。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达到毕业要求,颁发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专科毕业证书。
十二、联系电话 021-33755206、33755214
十三、投诉电话 021-33755321
十四、网址 www.sihs.cn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学校学年奖学金等。 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六、其他须知 具体见学校招生简章
     
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意见表   

学校填写 申    明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如有违反,自动退出2012年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行列。 学校全称(盖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意见
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字 发展规划处: 高等教育处:
办公室: 财务处:
民办教育处: 学生处:
市教育考试院:  
备案码: 备案意见:○予以备案 ○不予备案
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签字: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行政确认:

 
填 表 说 明 一、正表《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请高校在各项栏目内如实填写,如有必要,可另用附件并在表中注明。 二、正表中“二、校址”可根据校区实际情况增加行或删除行,如学生在读期间可能涉及更换校区等情况,需要在“十六、其他须知”中注明。 三、正表中“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如根据不同报考对象分作计划,需说明,如“高中生x名”、“三校生x名”、“(含)退役士兵x名”等,建议该项用列表形式。 四、涉及文件政策内容须注明文件全称、文号等,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 五、“九、录取规则”中不仅需说明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同分处理情况以及投档规定等教育部规定内容,还应增加报名办法及费用、考试内容、加分等属于学校自主招生的内容。 六、正表“十、收费标准”相关内容请注明批文号。 七、正表“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中“证书种类”建议采用规范性语言表述:“修学期满,成绩合格,颁发xxxxxx(学校全称)专科毕业证书”。 八、经审核的正表作为向社会公布和宣传的招生章程,不得随意更改。   附件1: 2011年“依法自主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 学制 科类 招生计划 其中
高中生 三校生
护理 3 文理兼收 150 65 85
护理(中美合作) 3 文理兼收 60 20 40
护理(口腔卫生) 3 文理兼收 15 8 7
护理(助产) 3 文理兼收 15 8 7
医学检验技术 3 文理兼收 17 7 10
医学营养(食品卫生) 3 文理兼收 10 6 4
口腔医学技术(口腔工艺) 3 文理兼收 15 8 7
口腔医学技术(中日合作) 3 文理兼收 10 4 6
眼视光技术 3 文理兼收 30 18 12
医学影像技术 3 文理兼收 12 5 7
药学 3 限招理科 18 13 5
药学(药物制剂与检测) 3 限招理科 18 13 5
临床医学 3 文理兼收 30 25 5(限招奉贤区考生)
        400 200(含3名退役士兵)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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