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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高中第五册一单元作文:陈孙铭交通肇事抗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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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孙铭,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农民。1994年8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涂明忠,福建省泉州市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的陈孙铭交通肇事案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于1998年12月2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本案原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陈孙铭犯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对陈孙铭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孙铭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孙铭的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轻。理由是:

  1、原审被告人陈孙铭明知收费站有执勤人员检查,为逃避检查,拐往逆行车道,加大车速强行冲关,致使前方执行检查任务的武警战士游希良被撞致死。陈孙铭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但却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被撞致死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定性是错误的。

  2、原审被告人陈孙铭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应依法予以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4年7月19日晚8时许,原审被告人陈孙铭与其他5人在泉州市南方舞厅喝酒,陈孙铭喝了数罐“蓝带”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陈孙铭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车速驾驶一辆无牌证的铃木250c摩托车返回晋江市,途径泉州市顺济桥收费站。

  泉州市顺济桥收费站设各宽6.8米的东、西两条车道,在两条车道的中间和两个外侧,顺车道设有南北长32米的三条检查区,每条检查区的南北两端设有检票亭。

  当晚,有数名武警战士和收费站工作人员正在顺济桥收费站检查走私车辆。陈孙铭由北向南驶近收费站时,发现顺行站口有人查车,因害怕所骑的无牌证摩托车被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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