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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耻——论“李某某”之为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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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昔浪徒李天一哉,世人或以“哀其不幸”,或以“怒其不争”。然名门子嗣,耻为恶行,尚不惜谓“人”,尚不怜其不幸乎公堂。予所以评论,无一妄加,俱彰其咎。愈欲以圆悲者之零碎,以正其慈父之心肠,以昭日月而鉴于天下者也。

  彼亦月黑风高夜,斯徒携伙往来于宾馆。酣时,悉以乱心紊性,后事则不忍睹也。予悲乎伤女!奈何迫而沦,沦乎未及商女哉!愤乎年少若此!何以栋梁柱国?鬼窍迷心者,腐木蠹枢耳。试问“慈父”之教育,其二者并存,而泥于育耶?不肖固入骨恨之,其谓之“慈父”不足自省乎?

  时代之星,少年也。百年有箴言:“少年强则国强。”今以斯恶少而易之:“少年耻则国耻。”为所不为,如之奈何?法令行而止之,社会合而击之,家庭感而化之,其相关之极者,盖诸少年端习严行而杜之也矣。

 

    高一: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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