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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江苏高考对口单独加分奖励与照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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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与照顾政策

  1.省技能大赛、省创新大赛、“三创”优秀学生享受的奖励政策。

  从2010年起,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获奖、享受对口单独招生奖励政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考生,都必须参加对口单独招生统一报名,逾期不予补报名;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对口单独招生文化基础课和专业综合理论考试,取得文化基础课和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成绩。如未参加对口单独招生报名或未取得文化基础课和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成绩,即使技能大赛获奖也不能享受对口单独招生奖励政策。

  根据考生在校期间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获奖等级,可直接认定该生相应的专业技能成绩。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优秀奖考生的专业技能成绩可认定为参加考试当年本专业全省统一技能考试合格分数;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考生的专业技能成绩可认定为参加考试当年本专业全省统一技能考试合格分数的120%(超过满分300分,以满分300分计)。鼓励技能大赛获奖考生参加全省统一的专业技能考试,如技能考试成绩与获奖认定技能成绩不相一致,按其较高分值计算专业技能成绩。

  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考生可根据志愿直接录取省属院校本科专业学习。获得二等奖的考生可根据志愿直接录取省属院校专科专业学习,如该考生成绩达到本科投档要求,可参加本科阶段投档与录取。

  获得省创新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省“三创”优秀学生称号、省技能大赛优秀奖以上奖项的考生可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

  以上政策实行后,不再实行技能大赛获奖考生加分录取政策。

  在校期间获得省技能大赛优秀奖以上奖项、省创新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省“三创”优秀学生称号的中等职业学校往届毕业生享受对口单独招生奖励政策,从获奖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总分的基础上照顾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本条可与第1条中的奖励政策同时享受。

  (1)烈士子女、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2)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可加3分投档。

  四、选择性招生计划的录取政策

  1.为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高校可使用预留计划进行选择性招生。实行该招生办法的高校,应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将选择性招生的录取原则和办法向社会公布,并向社会承诺非选择性招生部分严格按高校招生章程和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并负责遗留问题的处理。

  2.院校投档线凡超过省控线上10分的,选择性计划只可在省控制线上录取;院校投档线在省控线上10分以内的,在院校投档线下10分以内录取,但最低不得低于省控线下10分;经批准降分录取的院校其选择性计划可在学校降分后的投档线下再降10分录取。

  3.艺术类专业,文化投档线接近或等于同批控制线时,文化分可在同批省控线下10分录取。如要求照顾专业分,则专业分最多可降5分,且文化分与专业分降分之和不得超过10分。

  4.院校非选择性计划招生录取到何种志愿,选择性计划招生方可招收相应志愿的考生。选择性计划录取服从志愿的考生,其分数必须在省同批控制线上。

  5.选择性计划招生拟录取考生名单,必须出具加盖学校公章的书面函件,在规定时间内传真至省教育考试院录取现场。如果学校决定不使用选择性计划,也可将此计划转为单招统招计划,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省教育考试院。

  五、降分录取政策

  部分高校在录取时如平行院校志愿及服从志愿线上生源不足,经批准,可给予政策性降分,原则上最大降分幅度控制在20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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